頂部消費者在全屋定制完成后,發現板材銷售商不是品牌公眾號上公布的代理商、經銷商或者貿易商,為此告到法院,要求某經營部3倍賠償損失。記者近日了解到,海門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24年,蔡某某因房屋裝修需要與某木業經營部簽訂了《全屋定制銷售合同》,并約定合同價款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周后,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家具板材厚度、環保等級等具體要求。此后,蔡某某陸續支付了88000元定制款,某木業經營部也在約定時間內完成了家具安裝。
家具安裝好以后,蔡某某發現,木業經營部所用板材環保等級與約定的不一致。其通過板材品牌的微信公眾號查詢,發現木業經營部提供的板材銷售商不是品牌的代理商、經銷商或者貿易商,不具有商標使用權。雙方由此發生爭議,蔡某某訴至海門區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某木業經營部全額退回定制款,并3倍賠償損失。
庭審中,木業經營部辯稱,板材系俄羅斯進口,進口該產品時,系在品牌授權期限內,故該板材是真品,不存在欺詐;雙方約定的環保等級是日本的環保標準,案涉板材采取的是歐洲的環保等級標準,且后經檢測板材甲醛釋放量為0.018mg/m3,已優于我國的最高標準。
海門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木業經營部作為個體工商戶,系普通銷售者,并不具備專業的檢驗技術和能力,其基于對板材的報關單、原產地證明、購買發票等書面外觀證明文件的信任,有理由相信該產品為真品,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存在故意隱瞞、虛假宣傳等情形,因此無法認定木業經營部存在欺詐銷售行為。
法院經核查認為,原告提供的板材超過授權期的證據為微信公眾號聲明,而該微信公眾號注冊主體公司并不能體現其與案涉板材授權方之間的關系,且上述聲明并無公司蓋章,聲明發布后亦未有相應的維權行為或訴訟。綜上,法院對原告要求賠償3倍商品價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案涉板材在環保標準上確與雙方約定存在差異,故經營部構成違約??紤]到案涉板材的環保等級高于我國的強制環保標準,其行為并未導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木業經營部應承擔部分違約責任。
最終,海門區法院判決某木業經營部賠償蔡某某19400元,駁回蔡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蔡某某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經營者是否構成欺詐
應以交易時的行為為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是關于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定,其立法宗旨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制裁經營者的欺詐行為,通過懲罰性的規定,形成威懾力,遏制市場不誠信行為。
判斷經營者交易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應當以交易時的行為為準。該案中,原告至木業經營部處定制櫥柜,被告作為定制櫥柜的銷售方,其交付的為定制的櫥柜并非單純的板材,在其可以提供品牌授權、板材進口報關材料的情況下,不存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主觀故意,不能認定被告存在欺詐行為。
通訊員宋姍姍 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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