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記者8日了解到,如東法院審結了一起學生在校期間的侵權責任糾紛,法院認定學校已盡職,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小張、小王、小李都是如東某小學四年級學生。課間休息時,三人在教室門前場地上玩耍,在此過程中,小王將小張和小李推倒,小張被小李壓倒受傷。班主任發現后,隨即與小張家長取得聯系,并立即將小張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小張將小王、小李及兩人的監護人、所在小學訴至法院,要求各方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損失。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王的行為是導致小張受傷的直接原因。小王作為已年滿八周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當有相當程度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對其行為后果有一定的預防和控制能力,而其未能對后果進行預判,其對小張的受傷結果具有過錯,應當對小張受傷后果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學校在日常工作中通過在教室、校園內張貼學生行為規范、開展班會課等形式對學生進行了常態化的校園安全教育,在小張受傷后,學校亦采取了通知家長、將學生送醫治療、組織協調等措施。因此,法院認定學校已經盡到了必要的教育和管理職責,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判決由小王及其監護人賠償小張損失12000余元。
通訊員顧曉丹 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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