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常常會出現因為人情關系、利益關系而成為公司股東的情況,一旦公司經營出現困難,這些股東是否應當承擔出資義務呢?記者昨天了解到,如皋法院處理了一起因“冒名”而引起股東身份爭議的案件。
乙公司欠付甲公司貨款34萬余元,經過法院判決、執行后,因乙公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陷入僵局。此后,甲公司發現,張某和王某作為乙公司的股東,尚未履行出資義務,遂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王某在認繳的出資范圍內對乙公司欠付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張某得知自己成了被告后反應激烈,稱其從未在乙公司注冊登記的材料中簽字,沒有參與該公司經營,是被冒名登記為了股東。其表示,已自行對工商登記信息中的筆跡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也證明并非其本人簽名,因此不同意承擔責任。
法院調查發現,工商檔案中存有張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張某的父母也與王某是同學,王某夫妻還曾在張某父母開設的工廠里工作。王某陳述,其與張某是通過其父母認識,是借用張某的身份辦理的工商登記,張某父母還同意王某將乙公司的住所地登記在其開辦的工廠內。
法院經審理認為,乙公司在2017年就已經成立并經營多年,張某從未就其身份被冒用一事向公安部門或工商登記部門提出異議,即便在其父母與甲公司私自達成調解協議后報警時也未提及被冒名登記的情況。
法院認為,張某單方委托的鑒定對于鑒定的檢材、樣本真實性均無法核實,不能作為證據采納。而且,張某未對工商登記資料中存在其身份證復印件作出合理解釋,且未提供證據證明身份證有遺失、被盜用、被偽造等情形。基于張某父母與另一股東王某的密切關系,不能排除張某知情、默許他人使用其身份信息辦理登記的可能。
最終,法院判決張某、王某各自在認繳的出資范圍內對乙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張某提起上訴后,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訊員李婕 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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