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卸貨過程中發(fā)生意外,車輛側擋板脫落導致駕駛員被貨物壓倒身亡。貨車制造商、銷售商需要承擔責任嗎?23日,海門法院審理了這起車輛設計缺陷致人死亡的賠償糾紛。
2024年5月,貨車駕駛員張某駕駛新購買3個月的倉柵式貨車裝載貨物到工廠卸貨,在下車開啟貨車側板時,側板脫焊脫落,跌落的貨物將張某壓在底部,張某經(jīng)搶救無效身亡。事后,張某的近親屬將貨車的制造商、銷售商訴至海門法院,要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失140余萬元。
海門法院受理該案后,原、被告對案涉貨車側板脫焊脫落原因各執(zhí)一詞,原告認為是被告制造、銷售的車輛存在設計或制造缺陷造成事故發(fā)生,兩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則認為,是原告違規(guī)改造、超載、開啟側板時未關注車輛脹箱狀態(tài)導致不幸發(fā)生,車輛不存在設計或者制造缺陷。
承辦法官主持雙方對案涉貨車進行了封存取樣,并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了技術鑒定。經(jīng)鑒定,張某未對案涉車輛進行改裝,而焊縫脫焊的重要原因是貨車的頂棚桿結構不符合國家標準,邊梁與立柱固定盒之間的角焊縫存在質量問題。
海門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汽車制造商設計及制造缺陷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由汽車制造商承擔賠償責任,汽車銷售商銷售過程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駕駛員對運輸貨物超載、運輸過程中頂棚桿脫落、車箱發(fā)生脹箱開啟側門存在安全隱患未盡到注意義務,故應酌情減輕被告車輛制造公司的侵權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某汽車制造商承擔原告全部損失70%的賠償責任,共計110余萬元。
汽車制造商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海門法院聯(lián)系汽車制造商將賠償款支付至該案案款賬戶,并第一時間轉付給駕駛員親屬。
通訊員楊東旭 崔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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