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待崗期間無故停發工資、停繳社保,這種行為算是變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嗎?應該為此作出賠償嗎?23日下午,啟東法院發布勞動爭議審判工作情況,并通報了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2009年2月,施某入職某公司。2024年1月,施某所在項目竣工,次月起,該公司安排施某待崗。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公司未支付施某待崗期間工資。2024年5月,公司停止為施某繳納社會保險。施某要求該公司支付待崗期間工資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該爭議經勞動仲裁后訴至法院。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定,某公司停止向施某支付待崗期間工資、停繳社保,實際上屬于用人單位變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判決某公司向施某支付待崗工資及經濟賠償金。
“一些用人單位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仍要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為了規避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往往會采取各種方式或手段,迫使勞動者辭職,這實際上就是用人單位變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啟東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孟園園介紹,用人單位變相解除勞動合同的慣常做法,一般是利用其管理權限拒絕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比如當與勞動者無法就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一致時,用人單位往往會關閉勞動者考勤權限、辦公系統、工作郵箱,將勞動者移出微信工作群,停繳勞動者社保,撤走勞動者的工作設備如電腦、工位等,通過上述行為試圖“逼走”勞動者,“這種行為最終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被判決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記者王瑋麗 通訊員魏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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