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餐館用餐時因座椅破損被夾傷手指,經營者以消費者“未及時告知”為由拒絕賠償。消費者如何維權?記者26日了解到,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去年1月9日晚,楊女士與同事在如東縣長沙鎮某川菜館用餐。用餐期間,楊女士挪動座椅時,椅面與椅腿突然分離,導致楊女士右手中指末節開放性骨折伴甲床損傷。楊女士住院手術治療5天并多次換藥。
事后,楊女士向餐館索賠,主張醫療費、誤工費等合計12131元。她認為,餐館座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經營者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其受傷,應全額賠償。協商無果后,楊女士向如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餐館經營者詹某賠付全部損失。
詹某辯稱,楊女士受傷后未第一時間通知店家,時隔6天后持治療票據索賠不符合常理,故拒不擔責。楊女士則提交門診記錄及調解錄音等證據,證明同行人員事發后已當場告知餐館工作人員,但詹某拒不處理。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詹某作為餐館經營者,未定期檢查維修店內座椅安全性能,導致消費者正常使用過程中受傷,已違反民法典中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雖雙方未明確約定座椅維護責任,但提供安全就餐環境系經營者的法定義務。詹某以“未及時告知”主張免責缺乏法律依據。
法院確認楊女士因傷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合理損失共12131.08元,判決詹某全額賠償,并承擔案件受理費200元。
通訊員章賢哲 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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