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消費者與個人簽訂合同定制櫥柜,沒想到實際拿到的櫥柜“貨不對板”。賣家構成欺詐嗎?記者20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姜某為家里定制櫥柜與劉某簽訂了《商品訂購合同》,約定定制總價13.5萬元,全部板材均為進口FINSA板,五金件為進口百隆、海蒂詩品牌,假一罰三。合同約定后,姜某陸續付清了全部櫥柜定制款,并在安裝期間到現場查看安裝進度,卻發現板材是多層板,五金件都為國產,遂與劉某進行交涉。
劉某承認交付安裝的板材及五金件與合同約定不符,同意解除合同,但雙方就賠償方案未能協商一致。劉某認為,其作為個人不是合格的經營者,不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同時,他還辯稱其提供的木材不是假的,僅僅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進口板材,故不應適用“退一賠三”規則。雙方協商未果,姜某訴至法院。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法律保護,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應當真實全面,不得有欺詐行為。本案中,劉某雖然為個人,但其以FINSA授權經營人身份與姜某簽訂了《商品訂購合同》,其在簽訂合同時的身份應為經營者,故本案可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劉某未提供FINSA板和進口五金件的行為構成欺詐,因此對于姜某要求劉某退還櫥柜定制款13.5萬元并進行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后,劉某上訴。二審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達成調解方案,由劉某退還姜某房屋定制款13.5萬元并向姜某賠償損失27萬元。
通訊員邵依婷 趙舒
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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