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課間,老師安排小強和小旭(均為化名)一起去倒垃圾,走在前面的小強突然回頭伸腳絆倒小旭,導致小旭一顆門牙脫落、兩顆牙齒松動。小旭家長認為,孩子不僅身體受到了傷害,還產生了自卑心理,遂將小強及其家長、學校一起告上了法庭。記者13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對這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學校已盡教育、管理職責,由小強的監護人——母親王女士承擔賠償責任,共賠償小旭各項經濟損失4517元,學校不承擔責任。
2023年11月的一天下午,小強和小旭在課間應老師的要求去倒兩個廢舊紙箱。在一樓走廊,兩人各自推著垃圾紙箱正常行走,突然,小強放下他手中的垃圾紙箱,回頭用腳故意擋在小旭的紙箱前,導致小旭被絆倒,磕到牙齒。
當日,小旭被緊急送往醫院就診,經檢查發現一顆牙外傷脫落,另兩顆牙齒松動。
事發后,小旭的家長向崇川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強及其母親王女士、學校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000余元。
法庭上,學校辯稱原告的受傷并非因學校的場地設施存在瑕疵所致,且在事故發生后,學校及時聯系家長并將受傷學生送醫,已盡到職責范圍內的教育管理義務,對事故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另查明,學校日常通過紅旗下講座、紅領巾廣播電臺、主題班會、集體校會等多種形式向學生宣傳安全知識,在參加校內集體勞動時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等;并在班級公約、在公告欄處公示中小學生守則。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強的行為屬于故意侵權,其行為與小旭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于事發時小強年僅8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小強的母親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法院還認為,學校已盡教育、管理職責,故學校不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問題,爭議焦點在于護理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為,小旭醫療、復診一直由其父親陪同,而其父親在工地從事水電工按時計算工資,陪伴就診必然發生收入的減損,這部分費用可以護理費的形式作為補償更加合理、公正。關于精神撫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嚴重的精神損害標準對于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判斷標準應當有所區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考慮到未成年人年齡較小,心智不成熟、心理相對比較脆弱,對該“嚴重”的評價標準應當有所降低。本案中,小旭牙齒脫落需要長期復診、修復,待成年后才能完整修復,門牙缺失影響外觀、進食,對未成年人具有相對較嚴重的精神損害。據此,法院結合脫落牙齒部位、未成年人的年齡等,酌定支持2000元的精神撫慰金。
綜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案判決已生效。
記者 王瑋麗
通訊員 顧建兵 郭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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