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幾年前,市民徐女士聽信培訓機構“不上包退”的承諾,花2萬多元為女兒報了一個舞蹈興趣班。然而,沒過多久,該興趣班突然宣布閉店停業。徐女士聯系興趣班負責人時,卻被告知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不予退還任何費用。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徐女士將該興趣班的運營方紅日公司(化名)告上了法庭。記者昨天了解到,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定徐女士未能繼續參加課程系因紅日公司單方閉店行為導致,紅日公司應退還未實際提供培訓服務的費用部分共計9000余元。
2020年11月,徐女士與紅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多次通過微信商談為其女兒在紅日公司舉辦的舞蹈培訓課程事宜。王某向徐女士推薦購買課程,并承諾了多項優惠政策,包括“‘雙11’活動”“送課”“不上包退”等。2021年1月16日,徐女士與紅日公司簽訂《課程注冊協議》,約定課程期限36個月,課時200課包送40課,應付金額26000元,實付20900元。協議中還規定了退費的注意事項,其中注明:“已消耗課程小于全部課程三分之一(不含)者,可退還已付課程費用總額的50%”。
2024年1月22日,紅日公司閉店停業,直至此時,徐女士購買的課程還剩余207課時。徐女士找到紅日公司負責人要求解除協議并退還剩余課程費用,但紅日公司以合同到期為由拒絕退費。
徐女士認為,她支付了20000多元,孩子才上了沒幾節課,機構就倒閉且拒絕退款,這顯然不合理。她將紅日公司訴至通州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課程注冊協議,紅日公司返還剩余課程費用9000余元。
法庭上,紅日公司辯稱,《課程注冊協議》報名須知中課程期限載明“一旦課程有效期截止、未上課課程將自動結束,中心將不再退還相應費用,贈送課時須在正式課程消費完畢后使用”。該條款是雙方約定內容,故合同到期后無須退費。
徐女士稱,買課的時候王某向她承諾的是可以退款,該承諾構成口頭合同,與該條款不一致,且簽合同的時候并沒有向徐女士充分說明該條款的內容。該條款是格式條款且紅日公司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該條款不應成為合同內容。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間的教育培訓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課程注冊協議》約定的課程期限為36個月,即自2021年1月16日至今,已超過上述約定的履行期限,故雙方《課程注冊協議》期限已屆滿,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無須另行確認是否解除,對于徐女士要求解除《課程注冊協議》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王某在與徐女士協商報名交費過程中明確表示平時請假不劃課時,且從未提示過課程費過期不退的內容,亦明知且同意徐女士女兒一周上一節課,按正常課時消耗一周一節,36個月亦無法將報名時的240節課履行完畢,故該約定內容顯然與客觀實際不符。同時,協議中的格式條款未盡提示說明義務,且不合理限制了徐女士的主要權利,該格式條款應為無效。合同履行期限雖已屆滿,但因紅日公司閉店停業,未履行完畢的課程費用應退還。
徐女士實際支付費用20900元,購買課時240課(含贈送40課時),剩余課時207課,紅日公司的消耗課時及剩余課時記錄中對于徐女士購買課時與贈送課時并未作出區分,法院亦難以認定,故紅日公司應退還207課課程費用總額的50%,共計9000余元。
紅日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通訊員 顧建兵 陳羽柔 記者 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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