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找情人,把夫妻共有財產做人情發紅包送禮物,妻子可以追回這筆錢嗎?記者近日了解到,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定贈與行為無效,判令被告返還原告8.5萬余元。
狄某和蔣女士于2010年結婚,但狄某在公司還有一個老相好趙某,在公司的近十年里,狄某和趙某都保持著不正當男女關系,逢年過節狄某都會給趙某轉賬買禮物,長期下來流水達20余萬元。盡管這對地下情人小心翼翼,但終究紙包不住火,狄某的妻子蔣女士還是發現了這段不可見光的關系。一時間,震驚、憤怒、悲傷的情緒在心頭交雜,不過很快蔣女士冷靜了下來,開始查狄、趙二人的交易記錄。在查清二人來往轉賬數額存在的差值后,蔣女士將趙某告到法院,請求判決趙某歸還這筆錢。
一審法院查明,2013年至2021年,狄某以還信用卡、代付、支付寶轉賬、微信紅包、銀行卡轉賬等形式,向趙某轉賬20.4萬余元。2012年至2021年,趙某陸續轉賬給狄某11.8萬余元。上述各類轉賬以及代付、代還信用卡款項相折抵,趙某實際從狄某處獲益8.5萬余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提供了狄某向被告支付款項的證據,證明被告實際收取狄某交付的款項,已完成對贈與合同關系的初步舉證義務。被告雖抗辯狄某和其的錢款往來并非贈與,但未能列舉充足反駁證據。狄某亦辯稱其與原告原為同事關系,因報銷墊付及彼此借款還款等事宜發生資金往來,但也未能對此進行舉證。依照法律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據此,法院認定狄某與被告之間贈與關系存在。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之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行為。本案中,狄某跟原告的信件當中多次陳述就是自己犯了錯誤,對不起妻子;被告在與原告的通話中也認可了自己犯了成年人的錯誤。且狄、趙二人在特殊日期轉賬的數額均為“520”等特殊含義的敏感數字,可以認定二人存在曖昧關系,證明狄某未盡到婚內的忠誠義務,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同時,狄某在十年間陸續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趙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與蔣女士平等協商并取得蔣女士的同意,應當認定為贈與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綜上,法院認定狄某對趙某的贈與行為無效,判決趙某返還蔣女士8.5萬余元及利息損失。
趙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通訊員陳羽柔 古林 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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