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謝您了,李法官。這筆錢我們全家都盼望著啊!”春節前,一起行政案件的原告老陳來到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行政庭,熱淚盈眶地向承辦法官表達感謝。
天降噩耗 索賠被拒
老陳的兒子小陳系某公司唯一員工,社會保險費平時由代賬公司代為繳納。2012年4月至2024年2月,小陳一直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2024年3月18日,小陳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這對老陳一家而言,無疑是晴天霹靂。悲痛之余,老陳開始為兒子申請工傷。
經認定,小陳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視同工傷。5月,老陳及家人向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申請支付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100余萬元,卻被拒絕支付,理由是小陳2024年3月份的社會保險費中斷繳納。老陳不服,向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抽絲剝繭 助推自糾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原、被告爭議的核心在于小陳2024年3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屬于中斷繳納的情形。
承辦法官認為,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目的,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的情形是處理此類案件的關鍵。實踐中,認定用人單位未參保或中斷繳納社會保險費,應當結合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是否處于未繳或中斷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期間和未繳或中斷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原因等方面綜合進行審查。
法官認為,小陳是公司唯一員工,平時社會保險費由代賬公司代為繳納,繳費周期為每月11日至月底,小陳死亡后公司無人管理,導致其3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未能繳納,因此,不能簡單認定為中斷繳費。
考慮到該案涉及社會保障費支付,屬于民生類案件,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行政庭的法官們經討論后認為,該案不應認定小陳系中斷繳費,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向老陳等人支付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據此,該院決定啟動行政機關自我糾正程序。
主動自糾 實質解紛
承辦法官根據法官會議的意見,及時向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發送了書面自糾函,并向中心釋明了合議庭與法官會議建議自糾的原因,建議中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及時開展自糾工作,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中心收到自糾函之后,同意法院的意見,及時啟動自糾,按照規定審核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向老陳等人全額支付補助金共100余萬元,同時向法院反饋,今后在辦理類似案件時,會以該案作為參考、借鑒,從源頭上預防類似的行政爭議。
本案是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通過行政自糾程序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一個縮影。近年來,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堅持“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牢牢把握住“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不斷推動行政自糾制度走深走實,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本網通訊員李會利
本網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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