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漁網就是你送給我試用的,怎么能找我要錢?”“兩條漁網是給你試用還說得過去,后面600多公斤怎么可能是試用!”記者昨天了解到,如東法院栟茶法庭審理了一起買賣合同案件。庭審現場,原、被告雙方爭論不休。
2022年5月,某公司送了兩條漁網給陳某使用。2022年9月,某公司又發了600多公斤漁網給陳某,總價值為9504元,陳某的員工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但收到漁網后,陳某一直不予支付貨款,并聲稱該貨物是某公司交與其試用的。無奈之下,某公司將其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試用買賣合同關系是指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由買受人對標的物進行試用,并由買受人決定是否購買標的物的一種特殊買賣合同。結合原、被告雙方交易往來的慣例,原告將貨物送給被告后,通過微信將載有重量、單價、總價的單據發給被告以確認貨物的數量、價款,雙方按此方式交易多次。本案中,原告先是將兩條漁網交予被告使用,再不久將600多公斤漁網送交被告,被告員工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次日,原告將單據通過微信發送給被告。之后,被告始終未對貨物的單價、總價款等提出異議,并在原告催要貨款過程中主動提出開發票事宜,故可視為雙方在交易價格、貨物數量、規格等方面達成一致。
另外,訴訟中,陳某未提交其他證明存在試用買賣合同關系的證據。據此,法院認為本案的法律關系應當按照買賣合同予以處理,對原告關于貨款的主張予以支持。
一定要妥善保存好證據
市場主體在交易過程中,小額買賣大都存在不簽訂書面的合同,僅通過口頭的約定、電話、微信進行交易的情況。《最高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官提醒,市場主體在交易過程中應當簽訂書面買賣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一定要妥善保存好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以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通訊員陸昊 沈培培
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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