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了解到,啟東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判處蘭某拘役3個月15天,并處罰金5000元。
去年12月3日,蘭某飲酒后駕駛小轎車先與行人周某發(fā)生碰撞,蘭某未停車,繼續(xù)向前行駛又致行人湯某跌倒受傷。接連撞倒兩名行人后,蘭某仍未停車,而是繼續(xù)駕駛車輛,隨后又與一輛小轎車發(fā)生碰撞,致兩車受損。為逃避法律追究,蘭某與對方車輛駕駛員張某私下協(xié)商解決了車損賠償事宜,并將車停在附近,然后步行離開。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找到蘭某,并將其帶回做酒精檢測,在其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177.1mg/100ml,屬于醉駕。經(jīng)認定,蘭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周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通訊員張國建 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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