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 塘
據《江海晚報》報道,崇川法院在“三八”國際婦女節到來之際,發布《2021年度家事審判工作白皮書》,通報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典型案例及離婚案件審理情況。
如今社會“恐婚恐育”思潮蔓延,過去伴娘團搶著接花球,如今避之不及,可見年輕人尤其年輕女性對婚姻的畏懼心理。而社交媒體熱搜的一些充滿爭議的家事審判案例所引爆的公共輿情,則給公眾造成更負面的心理沖擊。常言道,清官難斷家務事,可婚姻家庭矛盾一旦鬧到法院,審判就必須在合法合理合情的同時,充分考慮社會影響。因此,崇川法院主動出擊,精選案例以案說法,提醒公眾遠離婚姻危險元素,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值得大大點贊。
從“家事審判工作白皮書”中離婚案件的判決結果可以看出,加大對離婚過錯方的“懲戒”、減少父母離婚對子女的影響,是司法實踐的原則。對于家庭成員來說,這既是敲響了警鐘,也是劃定了“警戒線”;對于尚未走入圍城的人們來說,是善意滿滿“丑話說在前頭”的提醒:只有對婚姻家庭糾紛中可能出現的最壞情形有所了解和應對,同時往最好的方向努力和經營,才能真正營造幸福的家庭。
值得一提的是,該法院不僅滿足于發布《家事審判工作白皮書》以案說法,還努力將關口前移后伸:比如,“《民法典》中設立了離婚‘冷靜期’,而我們發現很多離婚案件的形成恰恰是因為結婚‘冷靜期’不足”,因此白皮書中建議有關部門建立婚前教育制度,從源頭降低婚姻“破損率”;“《家庭教育促進法》將父母的責任從家庭責任上升到了法律責任的高度”,因此該院將與教育、民政、司法等部門一道,建立家庭教育指導站,對夫妻關系緊張的父母進行家庭教育責任告知和教育,形成全社會關愛、關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氛圍。
原《婚姻法》對離婚損害賠償的重大過錯只列舉了四種情形: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民法典》正式生效后,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條款,賦予了人民法院在處理紛繁復雜的離婚案件中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因此,我們呼喚人民法院在推行家事審判改革過程中,要始終把保障婦女兒童權益作為重要指標,切實維護婦女在人格、人身、財產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只有法律武器,才能真正撐起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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