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8 10:38:10 來源: 江海晚報網
本網訊(通訊員姜安安 古林 記者王瑋麗) 南通某地板公司將其掌握的客戶艾夢迪木業(南通)有限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披露給上海一家木業公司,因此被告上法庭。記者26日了解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南通某地板公司侵犯艾夢迪公司商業秘密,被判賠償原告6萬元。
南通某地板公司為艾夢迪公司從事外包加工業務,雙方自2015年起發生業務往來。2018年10月,艾夢迪公司與地板公司簽訂《外包加工保密協議書》,保密內容涉及所需加工的技術資料信息和生產工藝、訂單產品、樣品、包裝材料等,并約定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
2019年11月,艾夢迪公司致函地板公司,認為上海某木業公司通過地板公司獲取了其客戶資料和產品制造等商業秘密,并且銷售保密協議中保護的產品,南通某公司的相關行為嚴重違反了《加工保密協議》及國家法律法規,構成侵權。
后雙方多次就違反保密協議事宜進行了溝通,地板公司擬定好賠償協議并加蓋公章后發送艾夢迪公司。在該協議中,地板公司確認其違反雙方加工保密協議約定,同意支付違約款5萬元。
2020年1月,地板公司向艾夢迪公司出具一份聲明,其主要內容為:“經調查研究貴公司指控我司涉嫌違反《加工保密協議》事件始末,認為本公司不構成違約,我司現撤銷日前向貴公司發出的‘協議’。”
艾夢迪公司認為,地板公司的行為侵犯其商業秘密,故訴至南通中院。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就合作事項專門簽訂了《外包加工保密協議書》,對合作過程中涉及的技術資料、產品樣品、傳真郵件、經營信息、財務信息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內容進行保密約定,并約定了違反保密協議的責任,故艾夢迪公司有關銷售商、用戶名單以及其與地板公司的代加工關系等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的范疇,應受法律保護。
法院認為,雙方雖約定了相關的保密義務,但根據被告公司方負責人在通話錄音中的陳述及該公司此后多次郵件所附協議中的內容記載,被告公司認可其違反了保密協議的約定,故被告公司的行為屬于侵犯艾夢迪公司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賠償原告損失的民事責任。綜合考慮本案侵權的方式、規模、時間等因素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法院遂判決被告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6萬元。
被告公司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江蘇高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責任編輯: 黃夢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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