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3 08:45:34 來源: 南通網
仇某在一家超市工作。去年2月5日,仇某因發熱向單位領導請假去醫院就診,之后被要求在家休息并隔離。同月14日,仇某收到了超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對此,超市給出的理由是,仇某在請假前已經發熱但隱瞞不報,違反了疫情防控措施。仇某認為自己并未隱瞞發熱,某超市的解除行為違法,于是告到了法院。
法院經審查認為,某超市無證據證明仇某存在發熱瞞報的事實。超市作為用人單位,未能對其解除行為所依據的相關事實進行舉證,且未履行告知工會程序。據此,法院認定某超市解除行為違法,向仇某支付賠償金。
南通中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徐燁介紹,去年,全市法院受理了不少因疫情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他提醒,特殊時期,用人單位和個人均需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共度時艱。勞動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隱瞞病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可以認定勞動者存在過失,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無證據證明勞動者違反疫情防控措施,則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責任編輯: 張檬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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